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范县人才志愿者协会;简称范县人志协;英文名称:Talent Volunters Association of Fanxian ;英文缩写:TVAF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人才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扬时代新风,献人间真情”为宗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为促进范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繁荣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范县县委、范县人事局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范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范县新区综合楼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和学术活动,编写《会员通讯录》,不定期印发《协会会刊》。
(二)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三)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四)积极争取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团体和个人,对范县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五)维护代表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协会的发展和会员的进步。
(六)建立人才志愿者智力网络和教育网络,开发人才资源和教育资源。
(七)申报、承办国内外各级项目和课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范县籍人才组成的社团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人士;
(三)自愿加入协会,思想品德高尚,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
第十条 加入协会的程序:
(一)个人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携带原始证件,填写《范县人才志愿者登记表》(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荣誉证书、各项成果奖等);
(三)由会员介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备案;
(四)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向协会推荐会员和理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宣传协会的宗旨,维护协会的权益、形象和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承担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在参加社会三大文明建设和协会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协会,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交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工作单位变动时,应及时告知理事会,以方便联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年度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查批准工作方针、任务及事业发展规划;
(七)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时间定为春节正月初六。会员未能亲自参加的可采用通讯、电子邮件等不同形式表达意愿。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地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请协会名誉会长、顾问、理事;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高尚;
(二)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对外发生各种关系,承担法律责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聘任各机构负责人;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其他需要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联系会员,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组织开展活动,须提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且经书面授权,并在活动中使用协会的统一标志(包括:会旗、会歌、会训、会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和财物由财务部管理,会长审批签字。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秘书长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会费交纳
第三十七条 未参加工作的年交会费最低20元;参加工作的年交会费最低100元。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建立会费交纳明细帐,并长期保存。
第三十九条 会员交费日期为每年春节的正月初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协会理事会于2004年8月6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